
补充鉴定是公安、司法机关在原鉴定基础上指派或聘请专业人员,对案件遗漏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的诉讼活动,旨在完善原鉴定结论的全面性和客观性。其适用情形包括原鉴定事项遗漏、发现新鉴定材料、鉴定意见不完整或当事人提出合法异议等,法律依据涵盖《刑事诉讼法》第121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及最高检相关技术性证据审查规定 。
形成的鉴定文书属于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与重新鉴定在适用情形和程序要求上存在差异。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补充鉴定重点解决原鉴定未提出的问题或依据新材料作出补充。鉴定结论存在形式瑕疵时可通过补正程序修正,但不得改变原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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