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1999年6月30日深圳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0日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修订,2011年8月30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第3次修正。

该《条例》分总则、辖区管理责任、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附则5章75条,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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