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都察院是明朝永乐十八年(1420年)迁都北京后在南京设置的中央监察机构,属南京留守官署体系,主要职能与北京都察院相同,同时负责复查后湖黄册、提督操江两项专职事务。该机构设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各一人,不设左职,辖有司务、经历、都事、照磨等属官及司狱二人,其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编制少于北京都察院 。经历司旧有都事一员,隆庆四年革;司狱旧设二员,嘉靖三十七年革一员;十三道监察御史初设三十员,嘉靖后常以一人兼管数道,名额更少 。
洪熙元年(1425年)去“南京”二字,复置为都察院,正统六年(1441年)再复永乐之制 。宣德初年右都御史陈勉曾配合北京整顿监察系统,查处左都御史刘观贪腐集团 。成化年间,右副都御史胡拱辰曾管理院事并兼理提督操江 。嘉靖后常出现一人兼管数道监察御史的情况,机构名额进一步缩减 。万历末年,南京都察院右都御史宋仕上奏反映御史缺额严重,见在仅三人,常以一官兼数职 。明代监察法规体系中包含南京都察院事例 ,另修有《南京都察院志》 。南京都察院衙署位于太平门外,日常事务清闲,官员调任北京被视为升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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