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

《广州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规定》是广州市人民政府于1996年2月28日印发的地方性规章,旨在保护本市有线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明确管理职责及保护措施。该规定由广州市广播电视局主管实施,公安、工商、建设等部门协同执行,适用于全市单位和个人 。

规定界定保护范围包括光缆、同轴电缆、机房设备及供电通讯装置等设施,禁止擅自迁移、破坏设施或窃取信号等行为,并依据违规情节设定300元至3万元分级罚款标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要求用户按月缴纳维护管理费,逾期30天可停止服务,明确设施迁移需经审批并承担费用,施工损坏须赔偿。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逾期不履行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该规章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设施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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