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是1988年11月10日由江西省民政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制定,旨在规范江西省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细则确立了"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安置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工作方针。
细则涵盖现役期满及因战伤残、家庭变故等特殊情况提前退役人员,区分农业户口与城镇户口退伍士兵实施差异安置:农业户口以回乡生产为主,获特定立功荣誉或伤残军人可转为统一分配工作;城镇户口实行按系统包干安置,并按服役表现区别待遇。文件明确跨地区安置程序、军地协作机制及违规处置条款,要求各级财政保障经费,建立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统筹实施。本细则自发布日施行,由江西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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