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而制定的条例。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此后历经多次修正。2022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一对夫妻可以共同生育三个子女;删去了原条例中的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以及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的内容。已生育了三个子女的夫妻,有子女死亡或者经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等额再生育;夫妻双方户籍和居住地均在边境县(市、区)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即可生育四胎子女。

2026年1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健委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第二十七条提出,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在国家规定婚假基础上,可额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同年7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26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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