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票即“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行业专用票据。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计署于1990年10月12日联合发布的通知,决定从199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 。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开展广告业务收取费用时,应一律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广告业专用发票”,并套印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其经营项目栏应明确填写“广告发布费”或“广告设计制作费”或“广告代理费”。“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客户进行广告业务财务往来的凭证,也是工商企业广告费用列入销售成本的唯一合法凭证 。
2009年7月,广东省全面启用新版地方税收发票,原有的广告业专用发票被取消,相关业务改用《广东省地方税收通用发票》 。各地广告票样式存在差异,早期包含手写或机打版本,多数具备水印特征。广告业实行营改增后,企业提供广告服务,如果年营业额在500万元以上,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低于500万元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依据3%的征收率(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减按1%征收 ),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要开具普通发票 。个人用户可通过办理营业执照自行购票,或委托广告公司代开,后者通常需支付一定比例手续费。广告代理公司则以广告票作为扣除支付其他广告方费用的凭证,类似增值税发票的抵扣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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